陳長文專欄》從英國尊嚴死立法看我國法制窘境
瓊瑤決定自行結束生命,讓安樂死議題再起。(翻攝瓊瑤臉書)
近日,生前積極推動尊嚴死(death with dignity)除罪化的瓊瑤在家中輕生,再度引發對尊嚴死的討論。何謂尊嚴死?2014年,家住美國加州的Maynard女士因癌末而「移居」至俄勒岡州尋求尊嚴死、在家人和醫師陪伴下以「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安然離世。從痛苦、焦慮、不捨,到放心、釋然、放手,此即尊嚴死對患者與患者親友的意義。
英國下議院近期通過《末期病患者(生命終結)法案》(Terminally Ill Adults (End of Life) Bill)二讀,若經上下議院審議及三讀通過,英格蘭與威爾士地區的末期病患將可選擇「協助自殺」結束生命。英國以對尊嚴死議題保守的基督教立國,仍推進尊嚴死法制化。反觀無國教傳統的我國,2019年的尊嚴善終法卻在草案階段停擺多年。基此,筆者略述見解,謹供參考:
一、談人權:死亡權已被納入生命權保障內涵
按1966年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也已在2009年以「公約施行法」內國法化),生命不得被「恣意剝奪」,合理程序下則容許之。201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要求尊嚴死合法化的國家完善法規;該意見作爲公約之權威解釋,彌補了公約本文對死亡權未爲規範之不足、將死亡權納入生命權保障內涵。
此外,我國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安樂死)容有權衡之空間。自難僅以生命權爲依據,即得出應絕對禁止?安樂死之結論」。
綜上,結合憲法判決見解及兩公約施行法規範,尊嚴死之落實應被納入我國生命權的保障。衛福部在法治觀念上早應與時俱進。
二、談法制:借鏡他國經驗、完善我國「法制到法治」進程
截至目前,立法容許「主動」安樂死與醫師「協助自殺」之國家已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哥倫比亞、德國、瑞士、加拿大、奧地利與紐西蘭等10國與美國9個州、澳大利亞2個聯邦州等地區。
反觀我國,雖《病人自主權利法》在楊玉欣立法委員推動下於2015年通過,與2000年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輔相成,然僅賦予病患拒絕維生治療的權利。對末期病患而言,緩和安寧與病人自主效果有限,其死前仍受病痛與無助折磨。筆者建議邱泰源部長,借鑑國際經驗,從重症病患與家屬的人道關懷出發,力促《尊嚴善終法》立法,給國人多一項選擇。
三、談政府治理:自詡亞洲第一,當以人權爲念、敢爲天下先
2018年,傅達仁先生因病重且我國法制欠缺,遠赴瑞士尋求尊嚴善終、在病痛中舟車勞頓。雖有家人陪伴,惟遠離家鄉、許多親友無法前來。傅先生尚能尋求海外協助,當前高齡化與貧富差距擴大,普通百姓若貧病交迫,又該向誰求助?身爲亞洲首個同婚合法化、實質廢死的國家,卻在尊嚴死這一更加急迫的人權議題上卻步,邱泰源部長又有何顏面稱「我國」爲「亞洲第一最適合善終的國家」?
姑切不談尊嚴死,試問邱泰源部長,《病主法》上路多年,預立醫療決定書籤署率僅約1%,衛福部不感到慚愧?對於安樂死,政務次長呂建德稱其「不對」,衛福部是否應說明理由?難道衛福部也認同薛瑞元前部長,以「(安樂死)與醫師倫理衝突」的錯誤資訊迴避責任?若衛福部接受薛前部長「醫師救人不殺人」故反對尊嚴死之見解,是否意指尊嚴死法制化的先進國家醫師都在「殺人」?
筆者數次撰文建議落實《尊嚴善終法》(《「病主法」上路後,好還能更好》、《請爲「尊嚴死」多留一個選項》、《薛部長應完善「尊嚴死」法治最後一哩路》)。我國今迎來首位醫師總統,筆者望賴總統以醫者之仁、視蒼生之苦痛爲己身之苦痛,責成《尊嚴善終法》通過、爲我國締造令人驕傲的「醫療產業」。
(作者爲納稅人、律師、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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