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說好各自處理...對方重返現場告肇逃 警開罰法官撤單
臺中市王姓男子在前年10月騎機車行經太平區時,逆向行駛到對向車道時,也與另名逆向騎機車的徐姓駕駛發生碰撞,王、徐二人講好各自負擔車損,無身體大礙後離開,未料徐因胸口疼痛,事後返回現場報警,警方告發王肇事逃逸,開罰4500元,一審採信王男說詞,認離場符合法規,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在前年10月初時,騎機車行經太平區,駛進道路時違規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未料與對向也逆向行駛徐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王、徐二人當下檢視身體狀況、車損,協議好「不報警,也不互相請求財損、醫藥費」,各自離開。
徐姓騎士事後因感覺胸口疼痛,且機車車頭有受損,又重返現場報警,警方調查,王男有逆向行駛、肇事逃逸等兩項違規,依法告發1200元、4500元。
王男收到罰單後不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告,聲請撤銷罰單,王男主張,他承認逆向行駛,警方開罰有據,不過肇事逃逸部分,他強調已與對方當場講好,同意各自負擔,不知道對方又會報警,認爲開罰無據。
法官指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發生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應通知警察機關,不過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法官審認,根據相關卷證,二人傷勢沒達到需要即時救護程度,且案發後,二人已成各自處理各自車損部分協議,同意對方離開事故現場,符合法規規定,此案王男不構成肇事逃逸的違規,撤銷罰單,判免罰,仍可上訴。
臺中市王姓男子在前年間騎機車車禍,與對方協議好各自負擔財損後離開,對方重回現場報警告肇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撤銷罰單。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