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農民工因公傷亡算不算工傷? 咸陽秦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這份《工傷認定書》我們等了兩年多,終於拿到了,這下我妻子可以安息了!”近日,張某握着陝西省咸陽市秦都區檢察院檢察官的手感慨地說。

張某和妻子佘某是咸陽某建設項目工地的農民工。2022年3月9日,53歲的佘某下班後,搭乘工友付某的摩托車回家,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後經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佘某無事故責任。

張某在料理完妻子的後事之後,向人社部門申請爲佘某認定工傷。而人社部門認爲,佘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其死亡是因爲交通事故,而不是工作導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中“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規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對於這個結果,張某無法接受,在多次向人社部門反映未果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8月,法院經審理,認爲在工傷認定的程序性申請和受理階段,人社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應過度進行實質性審查。其以佘女士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不符合最高法答覆意見所規定的受理條件爲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屬於對佘女士是否構成工傷的實質性判斷,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遂判決撤銷人社部門不予受理決定,責令其受理申請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決定。

然而,該判決生效後,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人社部門認爲,張某應重新申請對佘某的工傷認定,因此未及時作出行政決定。

今年1月3日,秦都區檢察院在對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情況例行監督時,發現了這一線索,隨即依職權立案受理。承辦檢察官經全面審查案卷材料,認爲佘某符合最高法關於超齡農民工工傷認定答覆意見所規定的受理條件,其丈夫張某起訴前已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資料,不需要重新提交,人社部門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決定。

鑑於該案的特殊性,秦都區檢察院立即與人社部門座談溝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展開深入探討,並達成了共識。今年1月10日,人社部門受理了張某的工傷認定申請。2月,秦都區檢察院依法向人社部門發出改進工作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積極履職,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該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組織人員學習,表示今後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全面履職,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日前,人社部門重新作出了認定佘某爲工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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