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離家2個月!她回家一看老公衣櫃臉綠了…放滿陌生女性內衣

一名女子與丈夫爭吵後回孃家住2個月,再次回家時卻在丈夫衣櫃中發現陌生女性的內衣。(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人妻先前與張姓丈夫鬧離婚,一氣之下帶着子女回孃家居住,再次返回家中時,在丈夫的衣櫃中發現陌生女子的內衣褲,驚覺丈夫與劉姓女同事有一腿,氣得向2人索討精神撫慰金。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判張男及劉女須連帶賠償2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子主張,與張姓男子爲配偶關係,2020年10月間雙方吵到鬧離婚,她便帶着子女回孃家居住,同年底返回原住處時,卻在張男衣櫃中發現其他女性的內衣物,甚至張男對一名劉姓女同事的態度曖昧,互動宛如情侶。

女子控訴,2021年3月間張男陪同劉女看婦產科,進入診間時張男觸摸劉女臀部,當劉女在醫院進行手術時,張男還自稱是劉女的主要照顧者,均可顯見2人關係匪淺,此外2人也曾同遊同房睡覺,認爲2人的行爲明顯侵害她的配偶權甚鉅,依法請求連帶賠償84萬元。

對此,張男認爲妻子說謊,住處發現的女性衣物應該是妻子的,至於陪劉女看病,他進入診間後隨即被醫護人員請出,未在裡頭逗留,也沒有故意觸摸劉女的臀部,且妻子離家不履行同居義務在先,他仍每月持續匯款3萬元生活費給妻子,反控妻子離家時生活不檢點,穿着暴露還當衆與男子摟抱等。

一審法院判張男及劉女不須賠償,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日前審結,認定張男及劉女同遊且投宿同旅館爲事實,相處時也確實有挽臂、摟腰等親密肢體接觸,主觀或客觀來說都達到情侶關係的程度,侵害配偶權屬實,酌情後改判張男及劉女須賠償2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