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 空污抵減多元化

環保署指出,無論是新增產業園區開發案,或既有廠商有擴產、增加空污排放,就需要進行環評審查,過去空污抵減項目有限,能動用降低空污政策工具有限,這次修正目的在開發單位可從固定源、移動源及逸散源三大面向增量抵換來源項目。

空保處長蔡孟裕表示,目前環評中開發單位增量抵換大多是以洗掃街爲主,這次新增工廠防制設備及製程改善、汰舊換購電動車輛、港區船舶使用岸電、餐飲業裝設防制設備及農業剩餘資材採用腐化菌等,都可列爲抵減項目,大大增加開發單位的彈性。

環保署表示,近期許多國際大廠轉向對臺下單、臺商持續回臺擴充產能,加速開發國內產業園區,預期將增加不少空污排放,抵換處理原則修正後將有助於提升空氣品質改善工作,對於開發案處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空品區,未來進行抵換時其抵換量需以增量的1.2倍計算,使開發案營運後不僅對當地空品區無新增排放量影響,還能促使產生更多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

官員舉例,新規定中就訂出老舊車輛汰換空污抵減標準,其中就包含燃油機車更換成電動車、燃油客車換成電動客車、遊覽車換成最新環保期別、油電混合或電動遊覽車等,都可列爲全額抵減額度,再相比每年排放狀況攤提固定污染源平均使用年限等,以便於開發單位可計算空污抵減量。

新規顯示,這次汽油小客車換購電動小客車,可獲得全量抵換額度是每輛揮發性有機物57.07公斤,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每輛可獲得全量抵換額度是每輛揮發性有機物27.59公斤,相關數字都可讓環評單位在計算空污抵減時,有具體換算額度。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竹科等新園區爲了新開發,已在市場上收購換購電動機車的碳權,環保署說,透過政府媒合平臺,協助開發單位出資取得民衆換購電動車輛空污減量效益,作爲抵換額度,以業者出資、出力、政府媒合,達到環境改善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