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報廢彈射椅突爆炸 工人重傷竟是空軍忘拆「推進火箭」

拆報廢彈射椅突爆炸,工人重傷竟是空軍官校忘拆「推進火箭」 。(中時資料庫)

一名外包商聘僱替空官校處理廢品的黃姓工人。在處理廢棄彈射座椅報時,未料空軍官校並未確實將彈射椅火箭拆除,當場發生爆炸而全身受重傷,事後黃男提告國賠560萬元,一審地院認定時效已過判黃男敗訴。高院調查後大逆轉,認爲空軍官校未確實拆除彈射座椅火箭,又未進行分類儲存,且達常1年4個月發現而導致爆炸,確實有疏失,判決賠償374萬元。

根據判決書,黃男在105年12月12日在處理廠進行分類工作時,因彈射座椅火箭(M型)突然發生爆炸,導致他全身25%體表面積、臉部、前胸、雙側上肢、左膝二度至三度灼傷,左手爆炸性受傷、拇指及食指截肢、掌側及背側皮膚缺損、左前臂橈骨骨折等傷害。

黃男控訴,爆裂物之來源,系因空軍官校辦理航空教育展示館陳展機懸吊作業,爲減輕陳展機荷重而拆除部分零件,空軍本應將減重拆零後之廢品分類儲存、但卻沒按照規定,而將含有爆裂物之廢品移交空軍官校。

該廢品經暫存後,空軍官校所屬軍史館承辦人員亦未盡巡查清點義務,任該批廢品與岡山專業庫之其他廢品混儲。且沒有卸除爆炸性危險物質,就將廢品交給廠商處理,因此認定空軍官校有疏失,請求賠償560萬元。

一審認爲黃男先請求損害賠償,後再追加國家賠償,但因已超過請求時效判決敗訴,黃男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法官調查,黃姓工人提出損害賠償已含有國家賠償含意,認定時效未消滅外,且報廢座椅彈射器儲存岡山專業庫直到進行廢品處理時發生爆炸,兩者相隔1年4月,空軍官校卻未派人清點、分類及入帳而有職務過失,因此判賠黃男374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