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彥心智障礙逃死 釋憲後首例
最高法院27日引用憲法法庭對死刑釋憲判決結果,認定犯下玉井縱火案的曾文彥(中)自首且罹患「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有雙重不得判死的事由,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犯下臺南市玉井區7死2傷縱火案的曾文彥,案發後曾問警察犯下捷運殺人案的鄭捷是否殺了5個人?他自詡比鄭捷還厲害,最高法院27日引用憲法法庭對死刑釋憲判決結果,認定曾男自首且罹患「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有雙重不得判死的事由,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定讞,這也是死刑釋憲後首次逃死確定的案件。
判決指出,曾文彥自幼經診斷符合對立反抗性疾患、行爲規範障礙症,後來演變爲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2017年他在臺南玉井「真理佛堂前輩堂」北棟居住,因與負責人兒子口角而離開,2019年,他向負責人表達欲返回前輩堂居住遭拒懷恨在心。
2019年12月14日凌晨,曾男在前輩堂北棟1樓玄關、走道潑灑汽油並點火,瞬間引發巨大火勢,釀成7死2傷慘劇。由於曾縱火後還回現場觀看,檢方痛斥他視人命爲草芥,犯行形同「無差別式弒殺」,依殺人等罪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死刑,一審判死刑,臺南高分院二審及更一審、更二審都判無期徒刑,檢方及曾男分別提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引用憲法法庭判決,認定曾男罹患的「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公政公約》規定,屬可迴避死刑的特殊障礙、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事由,再加上犯後自首,有雙重不得判死的事由,更二審量刑已敘明曾男所犯殺人罪適用自首的法定減刑事由,沒有再判死刑的餘地,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將曾男判處無期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