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文點名瑞幸、恆大等財務造假,詳解新會計法處罰力度

新會計法實施以來,財政部發布多篇文章予以詳解,其中處罰力度大幅提高無疑最受關注。

8月23日,財政部監督評價局發表《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 爲防範遏制會計違法行爲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則詳細解讀了新會計法中提高處罰標準緣由、主要內容及如何落地。

今年7月1日起,新會計法將正式施行,與修訂前相比,大幅提高違法處罰力度是一大亮點。

財政部在上述文章中稱,近年來惡性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頻發,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究其原因,財務造假的違法成本過低是重要影響因素之一。爲此,新會計法大幅提高處罰標準,加大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法律責任追究力度。

會計記錄反映經濟活動,一旦發生會計信息失真甚至財務造假,常常伴隨偷漏稅、違規貸款、國有資產流失、資本市場虛假信息披露等諸多連鎖問題,甚至引發類似安然事件的系統性風險。

上述文中,財政部還點名了一些此前財務造假的公司。

財政部稱,近年來,康得新、康美藥業、瑞幸咖啡、華融、恆大地產等境內外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是原會計法對財務造假當事人處罰標準明顯偏低,違法成本與造假獲利顯著不匹配,如對財務造假企業的處罰上限僅爲10萬元,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爲此,新會計法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設置罰款金額的幅度區間,大幅提高處罰力度。

比如,新會計法提高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上限,由十萬元修改爲“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財政部在上述文章中解釋,新會計法對於財務造假違法行爲的認定,與原會計法基本保持一致,但將原會計法的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合併爲一條。新會計法與證券法的處罰力度相銜接,在增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以違法所得爲參考系,採用倍比罰金制。其中,對違法所得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罰款金額爲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罰款金額爲二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

財政部稱,對個人的罰款金額,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設置罰款金額的幅度區間並提高處罰金額,情節較輕時,罰款金額爲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情節較重時,罰款金額爲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原會計法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長期關注會計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美雲曾告訴第一財經,修改後的新會計法相關處罰條款,在原有舊法的基礎上調整了處罰順序,先是一般情況下的處罰,之後情節嚴重的處罰;另外一方面增加了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增加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即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最後對單位和相關人員的罰款金額也大幅提高。處罰方式循序漸進,爲對不同單位和主體採取不同的處罰手段和力度,規定了幅度較大的處罰空間,既要與證券法相銜接,又要考慮其他部門法的處罰力度,最終達到懲戒目的。

財政部表示,新會計法提高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上限,由五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

爲了貫徹落實上述新會計法提高處罰力度舉措,防範遏制財務造假行爲,財政部要求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監督,如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監督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財會工作和財會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財會人員要加強自我約束,遵守職業道德,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會事項,有權檢舉單位或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爲。另外還要發揮中介機構執業監督作用。

財政部表示,將進一步規範會計行政執法。加強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僞造會計賬簿、虛構經濟業務、濫用會計準則等會計違法違規行爲,從嚴查處影響惡劣的財務舞弊、會計造假案件。

財政部要求,要遵循“過罰相當”原則,依據新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和違法事實,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作出處理處罰,確保罰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要堅持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將普法教育貫穿於行政處罰全過程,充分利用會計監督檢查成果,有效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過曝光會計違法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強化震懾,引導單位和個人依法規範開展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