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魚搭子“塑料”情 見危不救誰擔責?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相約一起打魚的捕魚“搭子”,卻只安全返回一個,另一名不知所終,後被發現死亡。那麼,究竟該誰來擔責?

2023年10月3日,受害人曾某與被告譚某相約一起去電打魚。二人下水後,船隻側翻,被告譚某游回岸邊後沒見到曾某,便獨自回家了,既沒報警,也沒積極尋找曾某。10月5日,曾某妻子方某找到譚某詢問此事,譚某承認二人一起去電魚,但謊稱沒下水,後獨自一人回家。10月18日,救援隊發現曾某屍體。曾某家屬遂起訴要求被告譚某對曾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新野法院審理後認爲,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死亡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曾某明知電魚系相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且具備相當高危險性的行爲,仍下水電魚,過程中船隻側翻曾某溺亡,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負主要責任。被告譚某共同參與此違法且高危的捕魚行爲,應意識到危險性,其對曾某的行爲應予以勸阻而沒有勸阻;且二人一起電魚,相互間形成了一定的安全照顧義務,譚某在事後未及時報警,也未通知家屬,對下水電魚及船隻側翻的事實予以隱瞞,延誤救助時間,對曾某的死亡亦存在一定過錯。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法院最終酌定被告譚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悲劇的發生再次敲響警鐘!電捕魚是國家漁業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捕撈方法,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魚塘裡,用電魚方法捕魚,也屬於違法行爲。電力捕魚不僅對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造成較大影響,容易導致水域生態系統受損,稍有不慎,還會付出生命的代價。市民應當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強化環境資源保護意識,不能心存僥倖。不觸法律紅線,拒絕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犯罪行爲,共同守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大自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