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隔離!隱匿接觸史可判死刑

大陸多人因隱瞞接觸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被立案偵查。圖爲湖北民衆乘包機到達武漢。(新華社資料照片)

重慶三峽中心醫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重症病區,從重症隔離病房出來的醫護人員進行消毒。(新華社資料照片)

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擴大,還有人故意隱匿不報逃避隔離,造成更多人感染,大陸的《刑法》中有相關規定,類似情節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罰最高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大陸學者指出,此次新型冠狀病毒可以適用相關規定。

在2003年大陸發生「非典」(SARS)時期,「兩高」(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院)即明確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將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新型冠狀病毒 法律適用

而大陸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共黨報《人民日報》特別提出警告,如果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最高是可判死刑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屬於「突發傳染病疫情」,可以適用相關規定。

他說,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爲,如當事人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當事人只是從疫區返鄉,並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構成疑似的,但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隔離規定,導致他人感染,可以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

在1月27日,最高檢察院下發通知,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下發緊急通知,依法嚴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刑事犯罪,其中故意傳播新冠病毒等5種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陸多人已被立案偵查

大陸全國多人因隱瞞接觸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被立案偵查。專家認爲,疫情敏感時期,一些人員在該病發生後,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社區隱瞞到過武漢或有意迴避去過武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大陸有人質疑對公民採取隔離措施無法律依據。中國醫師協會法務部主任鄧利強分析認爲,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與公共利益出現衝突時,就要回到《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的法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