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友分手放火、拘禁又強盜 他寫致歉信、認罪下場很不同

陳男不滿女友提分手,放火、拘禁又強盜,二審法官審酌他認罪,並向女友寫致歉信,具悔意等理由從輕量刑改判8年6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男不滿吳姓女友提出分手,去年3月間獨進她住處,打視訊電話放火恐嚇,4月間還毆打恐嚇索錢,5月間騙她到汽車旅館,揮刀捆綁拘禁,還強盜提款卡提領2萬元。陳到案否認攜兇器強盜,一審判刑10年6月;陳二審全部認罪、並寫信向前女友表達歉意,法官從輕量刑改判8年6月,部分可上訴。

陳男不滿吳女提出分手,2022年3月24日下午拿藏在鞋櫃的備用鑰匙進入她住處,撥打視訊電話給吳女,同時以打火機點燃衛生紙放在枕頭上,將枕頭燒到焦黑,恐嚇已購汽油瓶,若不出面就灑汽油燒房間。

同年4月7日,陳男動手打吳女,離開後又傳訊息給她恐嚇,如果不給錢,就找兄弟處理她及家人,此外,陳在5月5日偷走1輛腳踏車,做爲代步工具。

陳男另以還錢爲由誘騙吳女同年5月18日到中市某汽車旅館見面,但到場後,竟持水果刀向吳揮舞、勒住她脖子,開口要索跑路費5萬元,恐嚇指稱,「沒有的話就一起死」,吳抵抗時,遭刀劃傷。

吳女交出銀行提款卡後,陳男即以童軍繩、束帶及膠帶等將她捆綁拘禁,到超商提領2萬元後返回汽旅。期間因吳掙扎觸動手機的S0S系統,警方接獲通報循線查獲。

陳男到案坦承放火,但否認攜帶凶器強盜,一審依加重強盜罪、傷害罪、恐嚇取財未遂及竊盜罪等判10年6月,陳男不服上訴。

陳男在二審時承認全部犯行,在押時親自寫信吳女表達歉意。法官審酌,放火部分,陳先燃燒衛生紙,不是直接點燃枕頭,且未灑汽油造成延燒,未發生人身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已坦承犯行、寫歉意信等堪認有相當悔意,撤銷原判,從輕量刑改判8年6月,恐嚇取財及竊盜等部分不得上訴,其他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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