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同事提早下班 開會爆她得帶狀皰疹 主管GG了

高科技業沈姓主管因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特種個人資料罪」,二審維持原判決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

1名科技業女工程師因罹患「帶狀皰疹」,於2021年過年因值小夜班便向沈姓主管請求提早下班,事後因請病假檢附收據,沈男事後卻用軟體與同事開會時,將女工程師的病情告知與會人士,女工程師憤而提告,一審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二審仍依違反個資法,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沈男是某高科技公司臺中廠某部門的主管,林女爲部門工程師,林女於2021年3月間因罹患「帶狀皰疹」,想要提早下班,但沈男卻於當天下午透過部門通訊羣組,公佈林女提早下班原因,還稱林女是「老人家」、「身體虛不太能熬夜」。

沈男當天使用公司內部通訊軟體的語音功能,與同事開會時提及林女患有帶狀皰疹,讓與會者因此得知林女上述疾病史,林女事後向公司請假,並檢附診所就醫收據讓沈籤核,並得知沈公開跟同事提到她的病名,認爲泄漏其個人隱私,憤而提告。

沈男辯稱林女當天若提早下班,也沒有助理工程師,會造成1個人要分擔2個人的工作,因此才向同事提到林女的病,希望讓大家知道林女生病了,擔心林太操勞容易犯錯,所以當下立刻派人幫忙,希望有人能夠幫忙林女,並沒有損害的意思。

法官認爲,其中內部通訊指「你知我知大家知」、「若是她老人家在01:00之前想要離開」等語句,明顯帶有嘲諷之意味,再對照此封電子郵件內容之前後脈絡、語意,沈男有意以諷刺之口吻描述林欲提早下班之請求。

一審法官認定,沈男向內部同事告知林女病名,已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法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沈男不服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以沈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特種個人資料罪》,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