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遇天災求助無門 漁民放養新魚苗5月底前完成申報

每年4至5月天氣逐漸回暖,養殖漁民開始放養新年度魚苗,農業部漁業署提醒,養殖漁友應在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海上養殖漁友則可透過所屬區漁會協助申報。(本報資料照片)

每年4至5月天氣逐漸回暖,養殖漁民開始放養新年度魚苗,農業部漁業署提醒,養殖漁友應在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海上養殖漁友則可透過所屬區漁會協助申報,如此才能保障當年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的權益。

漁業署表示,我國經常有颱風、暴雨或低溫寒害等天然災害造成養殖漁業損失,爲保障養殖業者權益,並掌握養殖生產狀況,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範養殖漁民須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公所辦理放養申報,屆時遇天然災害,將可獲得政府救助,以迅速復養。另外,申報人基本資料及魚塭申報資料有異動,應備妥相關佐證文件主動向養殖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申報。

漁業署指出,全國放養量申查報率自2019年85.2%提升至2023年93.2,漁民可在放養前利用「養殖漁業放養量查詢平臺」查詢各魚種的放養狀況,提前調整生產規畫及放養策略,維持適當合理放養量及確保收益,各界也可透過放養量查詢平臺更具體掌握瞭解產業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