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評 | 演唱會賣“柱子票”被判退款是堂法治課

日前,消費者倪某等因購買到"柱子票",觀看演出時面對偶像"只聞其聲而不見其人",體驗感大打折扣,又不滿演藝公司給出的調解方案,於是起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6月20日上午,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令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票款。

近年來,隨着國內演出市場持續火爆,"柱子票"成爲消費者投訴熱點。此前舉行的鳳凰傳奇、伍佰等演唱會,均有網友爆料買到"柱子票",因爲觀看效果不佳,要求退款被拒。於是,一些消費者轉而尋求法律訴訟進行維權。

本案中,倪某等消費者在2023年5月觀看梁靜茹上海演唱會時,因演唱會中幾乎全程被承重柱遮擋視野,將演唱會主辦方訴至法庭,要求其爲欺詐消費者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經過審理,閔行區法院認爲被告售賣"柱子票"的行爲尚未構成欺詐,而屬於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判令其應承擔減價退賠的違約責任。

作爲演唱會買到"柱子票"維權的典型案例,該案的宣判不僅有力維護了當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給廣大演出機構和公衆上了一堂法治課,有助於增強各方的法治思維和權責意識。

誠然,主辦方出售"柱子票",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過,這種行爲本身並不構成欺詐。主辦方在宣傳中並未作出觀看無遮擋的承諾,沒有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當然,這並不是說主辦方不存在違約。"柱子票"影響消費者的觀演體驗是不爭事實,高價購票追星卻全程"只聞聲不見人",這讓誰都會覺得窩火。從法律上講,出售"柱子票"屬於主辦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存在明顯瑕疵,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契約合同的角度看,消費者購買演唱會門票,相當於與主辦方簽訂了服務合同,主辦方應全面履行義務,爲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演唱會給消費者帶來的觀演體驗,由視覺享受、聽覺享受、氛圍感受、互動交流等多種元素組成。"柱子票"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視覺享受,讓消費者的觀演體驗大打折扣,演出主辦方必須正視這一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整改。

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2023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指出,消費者網購演出門票遭遇"盲選"座位,部分演出場所不支持消費者購票時選座,到達現場才得知購買到的是存在視野盲區的"柱子票""牆根票"。事實上,購票選座並不存在技術障礙,主辦方完全可以而且應該在開票前對演出場地和座位情況進行充分考察,通過座位圖展示等方式,對座位情況和觀看效果盡到有效說明,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當然,由於演唱會現場佈置的需要,部分區域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視線遮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主辦方應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則,對於"柱子票"採取特價銷售或不予銷售。去年9月華晨宇的北京演唱會,就公開承諾"不賣柱子票",受到輿論一致好評。有關部門應積極引導演出機構重視消費者權益,推動低賣或不賣"柱子票"成爲行業共識。

文/張淳藝

編輯/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