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懷柔一別墅違建3年仍未拆除 官方:房屋安全鑑定結果不建議拆除,正研究

近日,網友付某在網絡平臺實名舉報稱,北京懷柔區雁棲鎮雁棲湖景區畔存在一處違規建設的“豪宅”。付某稱,該住宅系莊某某所有,其房屋超出規劃許可面積243.37平方米。他多次向相關部門舉報該房屋的違建問題,在被認定爲違建後至今未被拆除。

據悉,2021年5月,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懷柔分局(下稱“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對莊某某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其於同年6月10日前將涉案違法建設自行拆除。

4月2日,紅星新聞就此事以市民身份向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工作人員進行諮詢,其證實了上述莊某某所有房屋確被認定爲違建,相關部門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後續拆除等情況需要政府部門來進行。

雁棲鎮政府工作人員則對紅星新聞表示,政府委託了相關機構對涉事房屋進行了房屋安全鑑定,得到的結果是不建議進行拆除,目前政府正在研究這個問題。

房屋被認定爲違建

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

據該案件相關材料顯示,莊某某的房屋於2018年10月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建築面積爲200.64平方米,地上2層,高度7.65米。而其建成的別墅則建設了地下一層、地上兩層及閣樓,總建築面積達到了444.01平方米。

▲圖爲違建別墅,其房屋超出規劃許可面積243.37平方米

2019年11月,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對莊某某違法建設的問題,進行了立案查處。

經調查,莊某某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擅自擴大房屋建築面積並加建地下室,地上、地下超出規劃許可面積共計243.37平方米,已構成違法建設。

隨後,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先後兩次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莊某某整改地下室和地上超出的建築,但其未整改。

▲市規自委懷柔分局曾發佈的公示

2021年5月26日,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對莊某某下發了《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其於2021年6月10日前將涉案違法建設自行拆除,但莊某某並未按要求拆除違法建設。

之後,莊某某將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訴至法院,稱已按照要求全部回填封閉房屋一層和地下室,目前房屋面積未超過規劃許可面積標準(200.64平方米),未影響四鄰和周邊規劃,達到了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的相關要求,申請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莊某某還稱,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要求其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存在“實際要求不可能”和“前提條件不允許”的客觀情況,出現所謂的“未按規劃許可內容建設”實在是“出於無奈”和“迫不得已”。

據判決書顯示,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駁回了莊某某的訴訟請求。

舉報人付某告訴記者,其多次向相關部門舉報上述房屋的違建問題,但該違建房屋至今未被拆除。

4月2日,紅星新聞就此事以市民身份向北京市規自委懷柔分局工作人員進行諮詢,其證實了上述莊某某所有房屋確被認定爲違建,相關部門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並將相關線索移送給了屬地政府部門,後續拆除等情況需要政府部門來進行。

雁棲鎮政府工作人員對紅星新聞表示,政府委託了相關機構對涉事房屋進行了房屋安全鑑定,得到的結果是不建議進行拆除,目前政府正在研究這個問題。

關於上述房屋的問題紅星新聞記者聯繫了莊某某,但莊某某本人拒絕了記者的採訪。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舉報人付某曾和莊某某同爲一家公司的股東,2018年付某曾因股東知情權糾紛將莊某某告上法庭。

因擅自拆除房屋一樓

涉事房屋施工方多次被莊某某告上法庭

此外,早在2017年,莊某某就曾因上述建築未能出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文件而被當地相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紅星新聞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因2017年該房屋建設工程施工方將原有房屋一層全部拆除,2018年起,莊某某曾多次將建設工程施工方訴至法院。

2019年,在莊某某與建設工程施工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中,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莊某某與施工方就拆除涉案房屋一層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違建別墅總建築面積達到了444.01平方米

判決書稱,通過莊某某與施工方提交的微信記錄分析,莊某某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即要求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對涉案房屋留一層四面牆,重建完後再拆掉,且在拆除牆體後,莊某某未提出異議,反而要求施工方儘快建出一層,對此,一審法院認爲莊某某的最初拆除方案與施工方的中途拆除行爲的目的一致,駁回了莊某某的訴訟請求。

而二審法院則認定,根據微信聊天記錄,莊某某曾表達了先拆二樓,保留一樓,以避免重新報請規劃審批的意思。該意思表示體現了莊某某對自己所有的房屋進行處分的想法,以及莊某某避免房屋整體被拆除,需要重新規劃的意願。

莊某某關於規避行政規劃的設想,不能等同於事實違反行政規劃行爲。在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的情況下,莊某某對自己的房屋進行修繕,尚達不到需要規劃審批的程度。莊某某所確認的涉案房屋拆除方案,並不具有違法性。在得到莊某某的認可後,施工方未持異議。實際履行中,施工方將涉案房屋整體拆除,根本違背了莊某某關於拆除的要求,行爲已構成根本違約。

莊某某主張施工方就其未經莊某某同意的擅自拆除行爲承擔責任,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施工方履行合同不當,已構成根本違約,應退還全部工程款、支付利息並賠償其他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施工方返還莊某某拆除費10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費。2021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施工方的再審申請。

2021年,莊某某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爲案由再次將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03.19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綜合相關因素,酌定施工方給莊某某造成的損失爲30萬元,並裁定施工方賠償莊某某損失款30萬元。施工方和莊某某均選擇上訴,但遭到二審法院的駁回,維持原判。

莊某某不服判決,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爲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應予再審的情形,駁回了莊某某的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李毅達

編輯郭宇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