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綁家庭收入 單親媽被迫與女兒打官司
社會救助法對於貧窮者資格認定過於嚴苛,讓許多需要幫助者得不到救助體系奧援。圖爲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社會救助法對於貧窮者資格認定過於嚴苛,讓許多需要幫助者得不到救助體系奧援;有照顧遲緩兒的單親媽媽爲了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不得不和前段婚姻所生的女兒打官司,搞得身心俱疲,也有低收入戶怕工作後有一點收入反而失去補助而不敢「脫貧」。
獨自扶養遲緩兒的吳媽媽生活拮据,欲申請中低收入補助,卻因前段婚姻所生的兩名已成年女兒有收入,家庭收入被綁在一起計算,申請資格不符,她爲了獲得補助資格,被迫與十年未見的兩名女兒打官司,彼此撕破臉,關係變得更差。她疾呼「這不是我想要看到的結果」,呼籲儘快修法,讓有需要的人不用這麼辛苦,讓弱勢族羣可以被幫助。
一名四十多年來都是低收入戶的張先生,曾搬離救助環境,但臺北市租金很貴,在外住二、三個月後又搬回弱勢居住的原住宅,多年來他一直努力想賺錢,但又怕賺一點錢後就失去補助,甚至健保費、房租等壓力接踵而來,迫於現實作罷。他認爲社會救助法已不符實際需求,希望修法讓貧窮族脫貧,而不是被社會排除。
臺灣社區實踐協會舉例,一些低收和中低收家庭青少年,就學期間可減免全部學雜費,但當他們打工兼職被報稅,收入被列計到家庭收入,隔年低收或中低收資格就被取消,導致這羣貧窮孩子必須在求學和打工分擔生活費處境中做選擇。也有部分孩子因此就去找沒有勞健保且不用報稅的工作。
民團也舉例,現行條文在面對有勞動力卻無法提出所得證明的人,會在收入計算時預設有虛擬所得,但從許多無家者經驗中可以聽見,超過五十歲的人在就業市場面臨嚴重年齡歧視,加上現在社會有許多無法從外觀辨識的身心困境,與現實情況有落差。
「許多弱勢者很容易因沒工作而成爲遊民,但成爲遊民後又可能因無法舉證住在該縣市而失去福利資格。」興隆會所社工張美琦說,很多個案不是不願意離開低收身分,而是脫貧後生活影響巨大,例如有個案跟哥哥都是精障者,個案父親中風住安養院,獲政府全額補助安置費用,若沒低收補助,就必須負擔龐大安置費用。
人生百味創辦人巫彥德表示,很多人有「福利依賴」質疑,但沒人會爲了幾千塊補助不去賺錢追求更好生活,事實是「人想離開卻沒辦法離開」,只要賺到一點錢就立刻被取消福利身分,工作都還沒確定能不能一直做下去,福利就被取消了,誰敢去工作?
臺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專員王今𬀩說,無家者每月工作收入平均僅六千五百元至八千五百元,付完生活支出就沒錢租房,民間版草案有制定無家者專章,盼衛福部版本也能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