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政府通知!事關供熱退費!

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包頭市供熱退費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包頭市供熱退費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24年6月24日

包頭市供熱退費辦法

第一條

爲切實保障供熱質量,規範供熱市場秩序,保障熱用戶的合法權益,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和《包頭市供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熱單位未按時供熱的退費方法:

供熱單位未按約定時間向熱用戶供熱的,應當按未供熱天數退還相應採暖費。

(一)退費額=日平均熱費×未供熱天數;

(二)日平均熱費=採暖費總額/本採暖期法定供熱天數(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第三條

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標時,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供熱期內,對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的居住建築,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熱用戶室內溫度全天達到18℃以上。

熱用戶室內溫度在18℃(含)以下的應當退還相應採暖費。

第四條 測溫認定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熱用戶認爲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溫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供熱單位投訴。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的二十四小時內組織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測溫。檢測機構收取的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投訴十二小時內進行現場測溫,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檢測室內溫度時,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標準,以房屋對角線中心點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處爲檢測點,以二十四小時爲一個檢測時段,對熱用戶室內溫度進行現場測溫。測溫方法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測溫時間、測溫結果應當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如用戶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等可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條 退費標準

(一)室內溫度在18℃(含)以下的退費比例爲100%;

(二)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天數按以下情形計算:

1.熱用戶發現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應當首先向供熱單位報修,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熱用戶報修後12小時內入戶測溫,並進行調節、檢修。

2.自熱用戶報修之時起,24小時之內經供熱單位調節、檢修,溫度達到約定標準的,不計入退費天數;24小時內經供熱單位調節、檢修,仍未達到約定標準的,自熱用戶報修當日起至溫度達到約定標準日止,計入退費天數。

3.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於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自停熱之日起按日退還熱用戶熱費。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供熱單位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熱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1.從供熱設施中取用供熱循環水;

2.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熱面積或者改變用熱性質;

3.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

4.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爲。

(二)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熱用戶違反《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爲之一,導致室內溫度低於《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規定溫度或者供用熱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1.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的;

2.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嚴重影響供熱效果的;

3.未採取正常保溫措施的;

4.拒絕、阻撓供熱單位正常檢修、搶修的。

(三)室外日平均氣溫低於-16.6℃的。

第七條 退費流程

(一)室溫不達標退費天數認定:由熱用戶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應當及時對熱用戶退費手續予以認定。

退費天數爲熱用戶不達標之日起至供熱單位提供該熱用戶室內溫度達標證據之日止。如果供熱單位無法提供室溫達標證據,退費天數至採暖期結束時止。

(二)費用認定按照本辦法中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標時的退費計算方法計算,計算出費用後,需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三)退費時間

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採暖期結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用戶並辦理退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包頭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