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必看!隔代教養免驚 阿公阿嬤也可申報學前幼扣
報稅眉角多,需要特別留意。(圖/報系資料照)
只有父母才能針對5歲以下子女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國稅局指出,有兩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一是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的祖父母列報扶養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第二種則是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爲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爲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5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此外,今年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仍設有排富條款,包括: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