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男持棒毆妻1整天「活活打死」 法官判賠岳父465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
桃園市一名劉姓男子被控疑不滿妻子想離婚及爭奪財產,持球棒、登山杖對妻子毆打1天致死。一審、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處12年徒刑,最高法院去年10月駁回上訴定讞。岳父不甘女兒遍體鱗傷慘死,提告求償,桃園地院民事庭判劉應給付465萬1009元,臺灣高等法院今(8)日駁回雙方上訴。可上訴。
刑事部分,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男因認爲妻子有意離婚及爭奪財產,2022年9月14日上午7時許至翌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住處持球棒及登山杖持續毆打妻子四肢及全身,導致妻子重傷,引發橫紋肌溶解症等症狀死亡。
一審認爲,劉男雖坦承犯行,但因故與妻子爭執,不思理性溝通,以幾近凌虐、泯滅人性的手法,持續毆打妻子1天致死,難以想像被害人死前所面臨的驚恐、痛苦與無助,手法殘忍,犯罪情節重大,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
案經上訴,二審認爲,依法醫檢驗結果,劉男未攻擊妻子身上要害處,也未於妻子遭毆打而癱臥於牀時持續毆擊,且卷證錄影畫面、筆錄顯示,劉男發現妻子無反應,立即起身道歉,並尋求友人協商及主動聯繫員警,尚難認有殺人故意。
二審指出,劉男長時間以殘暴方式傷害妻子致死,對被害人家屬釀成無可彌補的傷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生損害至深,駁回上訴,仍判刑12年。
劉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原審量刑妥適,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岳父訴苦女兒被打死,除支出7萬元殯葬費外,他認爲女兒有法定扶養義務,請求58萬1009元扶養費;他因失去長女而痛苦,也請求400萬精神慰撫金。
高院認爲劉毆妻致死,應賠償,且範女有謀生能力,因範父除長女外還有另2名子女,依民法規定,減輕死者的扶養義務後,認爲只要負擔範父2/12的扶養義務比例。
高院再參考社會景氣、岳父退休等狀況,認爲他確實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扶養費,依他的餘命年限16.76年、2021年桃園市每人月消費支出爲每月2萬3422元爲計算標準,扶養費爲61萬2886元。因岳父只請求51萬1009元,因此判準。
精神慰撫金部分,高院認爲死者身上傷勢多達114處,體無完膚,範父終生得承受哀痛,判劉姓女婿應給付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