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人民政府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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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臺發佈,編輯/毛超超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第1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寶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證臨牀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規範和推動獻血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採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我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一)提倡18—55週歲(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二)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爲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三)鼓勵捐獻單採血小板等成分血;

(四)鼓勵稀有血型的個人獻血;

(五)爲了保障季節性、結構性血液供應,我市實施“無償獻血月”制度。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納入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獻血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和應急保障機制,制定獻血管理、激勵政策和制度,規劃設置獻血點位,定期研究獻血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的獻血和用血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一)制定落實無償獻血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組織開展無償獻血工作;

(二)提出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意見;

(三)加強醫療機構無償獻血宣傳;

(四)加強醫療機構輸血科建設和臨牀用血監督管理;

(五)督查落實本區域內開展“無償獻血月”活動;

(六)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爲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條 市、縣(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獻血工作。

(一)教育部門要將獻血法規政策、血液生理知識及獻血常識納入學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

(二)財政部門要將無償獻血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加經費投入;

(三)宣傳部門要將無償獻血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內容;

(四)公安交警、城管執法、交通運輸、行政審批等部門要對規劃設置的獻血點(獻血屋)、流動獻血車輛停放點予以保障,設置醒目標識、劃定停車位,提供電源水源等基本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干擾流動獻血車的正常停放,不得妨礙獻血活動正常開展。獻血車正常停放且開展工作期間,免於支付停車位使用費。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和表彰獎勵等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要做好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工作,結合行業特徵組織相關羣體定期開展無償獻血活動。

第八條 每年六月爲無償獻血宣傳月。倡導醫療衛生機構在宣傳月集中開展獻血宣傳,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獻血活動。倡導公共交通工具、商場、廣場、公園、車站、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通過定期播放公益性宣傳片、設置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等形式,積極開展有關無償獻血、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知識的教育引導和公益性宣傳,普及獻血法規政策及血液科普知識,提高公民無償獻血意識。

第九條 各縣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駐寶部隊和高等院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本辦法,動員組織本單位或本居住區的健康適齡人員參加獻血。

第十條 血源、採血和供血實行統一管理。

(一)採集、提供臨牀用血,應當由依法批准設立的血站實施;

(二)無償獻血的血液應當用於醫療救治,不得買賣。

第十一條 寶雞市中心血站是不以營利爲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其職責是:

(一)設立固定、流動採血點,爲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採血環境和良好的獻血服務;

(二)積極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招募、血液採集與製備及臨牀用血供應等工作;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採集的血液進行檢驗檢測;

(四)血液的分離、包裝、儲存、運輸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五)承擔全市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的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遵守《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臨牀輸血技術規範》等法規,合理用血,節約血液資源;

(二)建立健全臨牀用血管理制度;

(三)積極開展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工作;

(四)宣傳、倡導患者家屬、親友積極參與無償獻血;

(五)宣傳血液生理知識,無償獻血知識及政策等;

(六)承擔無償獻血者臨牀用血費用直接報銷;

(七)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採供血機構臨牀用血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將獻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衛生城市、健康城市建設活動內容,納入健康寶雞建設考覈指標內容,推動獻血公益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海外僑胞和外籍人士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我市參加無償獻血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獻血管理

第十五條 對符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的無償獻血者,血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全血獻血者:每次可獻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

(二)單採血小板獻血者:每次可獻1個至2個治療單位,或者1個治療單位及不超過200ml血漿。全年血小板和血漿採集總量不超過10L;

(三)全血獻血間隔:不少於6個月;

(四)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不少於2周,不大於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醫生批准,最短間隔時間不少於1周;

(五)單採血小板後與全血獻血間隔:不少於4周;

(六)全血獻血後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不少於3個月。

第十六條 公民獻血時應如實填寫《獻血登記表》,出示真實身份證件,禁止僱傭他人冒名獻血。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買賣血液。

第十八條 血站開展采血、供血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採血前按照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爲獻血者進行免費健康檢查;對不符合獻血條件的,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

(二)覈對獻血者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三)採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並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

(四)使用具有生產資質、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採血器材;

(五)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六)血液的分離、包裝、儲存、運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七)接待獻血者應當禮貌、熱情、周到、耐心,爲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的獻血環境和便利條件;

(八)建立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對獻血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血站應當向獻血者頒發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並建立獻血者檔案資料數據庫。推行電子《無償獻血證》,電子《無償獻血證》與紙質《無償獻血證》具有同等效力。禁止僞造、塗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對捐獻單採血小板、稀有血型血液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獻血者誤餐、交通和誤工等補貼。

第二十條 血站從事與採血、製備和供血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經過血液安全和業務崗位培訓與考覈,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 血站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開展獻血者招募工作,對符合條件、有獻血意願的個人登記相關信息,建立稀有血型和常規血型獻血者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我市根據血站庫存血液數量和臨牀用血需要等情況制定無償獻血保障預案。在出現血液短缺或應急用血時,按照保障預案的規定採取分級響應措施,保障用血需要。各縣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駐寶部隊和高等院校,應建立自願應急獻血和血小板捐獻隊伍,每個自願應急獻血和血小板捐獻隊伍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自願獻血活動。發生重大血液應急保障情況時,可指定有關單位組織人員自願應急獻血。

三、用血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臨牀用血管理委員會,並按有關規定設置輸血科或血庫,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落實臨牀用血覈查、申請、知情同意、評估及血液庫存動態預警制度,實現與血站血液信息聯網。加強血液安全培訓,將臨牀用血納入對科室及醫務人員的考覈評價。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開展臨牀輸血治療,應當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開展輸血業務。醫療機構臨牀輸血應當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及《輸血技術規範》,保證用血安全。嚴禁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嚴禁浪費、濫用血液。

第二十六條 公民臨牀用血時,應當交付用於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以下簡稱用血費用)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覈定的臨牀配血費用。醫療機構對血站供給的血液,不再重複檢測,需要採用其他輔助醫療手段輸血增加費用的,應當徵得患者同意。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需要臨牀用血時,按照有關規定免交或減交用血費用。

第二十七條 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臨牀用血時,自獻血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減免用血費用。

(一)獻血者累計獻血量不足一千毫升時:

獻血者本人五年內臨牀用血的,按照獻血量的五倍免交用血費用;五年後臨牀用血的,按照獻血量等量免交用血費用。

獻血者的配偶、直系親屬五年內臨牀用血的,按照獻血量等量免交用血費用。

(二)獻血者累計獻血量達到一千毫升(含)以上時:

獻血者本人終身無限量免交用血費用,其配偶、直系親屬終身按照獻血量等量免交用血費用。

(三)已減免的用血費用依據前兩款規定從可減免總用血費用中核減。

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我市或異地臨牀用血後,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無償獻血證》、能證明用血者與獻血者關係的有效證件或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單據及相關證明到用血醫療機構或血站覈銷用血費用。

第二十八條 非急診患者同等醫療狀況下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優先用血。榮譽軍人、城鄉低保戶、孤殘兒童、見義勇爲者憑本人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證明可優先用血。已婚獨生子女無償獻血者,其雙方父母均可享受優先用血及減免用血費用的待遇。

四、獻血互助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獻血互助金的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

(三)從無償獻血血液成本中提取(每200毫升合格全血,提取30元,每採集1個治療量合格單採血小板,提取200元,劃入無償獻血互助金專戶)。

第三十條 獻血互助金使用範圍。

(一)支付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用血費用;

(二)用於無償獻血者的表彰獎勵;

(三)用於無償獻血工作的組織宣傳動員;

(四)用於無償獻血及採供血事業的發展;

(五)用於無償獻血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條 獻血互助金的管理。

(一)獻血互助金日常收支由血站負責,設立專戶,確定專人管理;

(二)獻血互助金實行審批支付制度,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批支付;

(三)血站每年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專題報告獻血互助金的收支使用情況,同時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獻血互助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五、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駐寶部隊和高等院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獻血者關愛、激勵的具體措施,爲幹部職工獻血提供便利條件,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獎勵和休息時間。在參與公益服務等評優評先考覈中,對無償獻血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個人無償獻血量累計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單位在組織無償獻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三)爲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

(四)開展無償獻血社會公益性宣傳成效顯著的;

(五)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成績突出的;

(六)在採血、供血或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七)在臨牀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八)在同血液違法犯罪行爲鬥爭中表現突出的;

(九)其他爲無償獻血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四條 在我市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申請辦理“寶雞市無償獻血光榮卡”,憑此卡和本人身份證件免費遊覽市內國有A級以上景區,到市內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查費(普通掛號費),免費乘坐市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獻血、採血、供血、用血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六、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血液”是指用於臨牀的全血和成分血。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市政府發佈的《寶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寶政發〔2019〕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