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看聯播 | 違紀行爲有關責任人員,如何區分?

爲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黨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今天我們就來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第五章"其他規定"中的重點內容吧。

黨員違紀行爲有關責任人員應該怎麼界定和劃分呢?《條例》中明確提到,違紀行爲有關責任人員一共有三類,分別是: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條例》中所稱的主動交代,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覈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覈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受到黨紀處分後,受處分黨員何時才能得到通知呢?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佈,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編 導:趙 娜

文 案:韓彤鶴

制 作:趙 琦卜 洋

海報:卜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