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木耳、菊花驗出農藥!北市衛生局稽查不合格 業者恐重罰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此次在賣場、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抽驗計劃,共計查驗22件產品,發現4件產品,包括3件菊花、1件白木耳檢出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衛生局提供)

國人飲食注重養生,經常在料理中選用中藥材入膳或供食品(調味)使用,臺北市衛生局爲維護民衆食用「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安全,針對近年市場抽驗不合格品項,如白木耳、菊花等進行加強監測,共計抽驗22件產品,檢驗結果4件不符合規定;衛生局表示,違者可依《食安法》處業者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此次在賣場、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抽驗計劃,共計查驗22件產品,包含白木耳6件、菊花5件、八角4件、白胡椒3件、蓮子2件、桂圓及薏仁各1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檢驗結果計4件產品,包括3件菊花、1件白木耳檢出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其中菊花產品外包裝分別標示「檢驗合格」、「安心使用」、「天然生機」及內附農藥殘留檢驗合格報告,與事實不符。

衛生局指出,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法可處分責任業者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可依《食安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不符規定產品,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經查來源廠商均屬外縣市,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

衛生局提醒,中藥材也是藥,使用上有一定的風險,爲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衛生福利部2018年2月13日公告37項「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規範部分中藥材可作爲食品原料使用,該類食品品名及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之內容不得有宣稱醫療效能之情事。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重視商譽與自主管理,輸入或販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中、下游業者也應保存販售產品之來源憑證,以利進行產品溯源管理,同時提醒民衆,於選購中藥材作爲食材應以合格登記之中藥販賣業藥商或商譽良好之食品業者爲主,避免購買不明來源、不完整包裝或標示不清之商品。

衛生局強調,民衆應注意中藥產品是否有發黴、蟲蛀、變色等現象,將產品存放在乾燥、通風處,避免讓陽光直接照射,或依產品標示之保存方式儲存;於食用或烹調之前,先以清水浸泡,再簡易以流動清水沖洗,適時及適量選擇適合自身體質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