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碰我便便的地方…」 鬼父猥褻幼女142次判6年

臺北市一名12歲女童親生父親多次猥褻,身心受創嚴重。(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市一名12歲女童從4年前開始,遭親生父親多次猥褻,不但用手隔着內褲觸摸她的私密處,還曾用「尿尿的地方摩擦她「便便的地方」,導致她身心受創嚴重。被害人不堪其擾,於去年7月向網友透露心事,並表示有自殺念頭,整起事件曝光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猥褻女童3年共142次,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判決指出,這名鬼父自被害女童8歲起,就讀國小2年級開始,曾多次以手指隔着內褲戳弄她的下體次數頻繁,每週至少一次,時間長達3年;誇張的是,其中一次甚至還脫下自己的褲子女兒的內褲,並將她抱到大腿上,「用尿尿的地方碰便便的地方」。

據瞭解,被害人長期受到猥褻,身心受創嚴重,便於去年7月間向一名網友透露心事,並表示想要輕生;對方一聽,趕緊通報家暴中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馬上緊急將她安置並通報警方處理。事後,女童證稱,遭父親侵犯「最近1次是在國小五年級」、「1星期起碼會有1次」;女童母親也指出「女兒有跟我講過被爸爸摸下體」。

全案法院審理,士林地院認爲,被告爲滿足私慾竟罔顧人倫,對被害人之身心發展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審酌他最後對犯行坦承不諱,且態度尚可,平日也有對女兒負起照護之責,因此認定,他猥褻女童3年共142次,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依照一罪一罰,各判處3年2個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6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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