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河北24歲女孩裸死墳地,體內發現男子DNA,兇手身份讓人意外

墳地本是用來安葬逝者的地方,是每個人生命終結後的歸宿,而在2011年,一名年輕的河北小夥卻突然向警方報案稱,他在當地的一處墳地上發現了一具女屍,而發現的地點並非是墳墓中,而是墳地旁邊不遠處的一個廢棄小屋中。

在這一起案件中,一名24歲的女孩裸死在墳地附近的一處廢棄小屋內,死狀十分悽慘,不僅雙手被縛,頸部有明顯勒痕,頭部遭受重創,而且還被兩塊水泥板壓住,顯然兇手根本就不願給她一絲生還的機會,而警方在屍體進行檢驗後發現,她的體內還有一名男子的DNA,而在調查後,兇手的身份讓人感到意外。

2011年7月22日早上,對學習不感興趣的小毛在答應了父母去學校上學的要求後便走出了家門,但走在半路上的他卻並沒有前往學校。和之前一樣,他這一次又逃學了,原本按照他的計劃,他在從家裡拿到錢後便準備去附近的網吧上網。

但走在半路上時卻突然下起了大雨,爲了躲雨,小毛在看到附近的廢棄小屋後便跑了過去,結果,當他走進房間後就看到了那具女屍,驚慌之下便來到派出所報案,稱自己在上學路上爲了躲雨,在一處小屋內發現了一具屍體。警方在接到報案後在小毛的指引下來到了案發現場進行調查,而在調查的過程中警方便發現了很多疑點。

這處位於墳地附近的廢棄小屋內除了死者的屍體和其生前的遺物外,周邊還散落着大量的菸頭,甚至還有燒烤架等雜物,生活痕跡很是明顯。這處小屋位置很是偏僻,平常很少有人來,小毛又是怎麼在半路上突然發現這處小屋進行躲雨的?

而且,警方在調查後發現,這條路並非其上學途徑的方向完全相反,在對現場遺留的菸頭提取了DNA後,通過DNA比對發現,小毛的DNA信息赫然與其中一部分菸頭上的DNA信息存在關聯。

難道這是一出賊喊捉賊的戲碼?

面對警方的疑問,小毛這才說出了一些隱瞞的情況,原來,這處廢棄小屋其實是他和幾個朋友私下聚會的地方,有時還會在晚上逗留煉膽,而他經常逃學,也會偷偷揹着家人在這裡吸菸,不想讓父母知道這些事情便選擇了隱瞞和撒謊。

隨着死者以及其體內的男性DNA信息被成功提取,並且警方在掌握了其他線索後,小毛和他的朋友被排除了作案的嫌疑,那麼,殘忍殺害這名女孩的真兇究竟是誰?

7月19日,當地警方還曾接到過一起報案,報案人表示自己的姐姐在工作期間突然失蹤,而經過DNA比對發現,死者正是其失蹤多日的家人小婷。24歲的小婷在大學畢業後便加入了一家保健品公司,成爲了一名銷售人員,平常業績還不錯,上司對她也很關注。

而在案發當天,第一個發現小婷失蹤的也正是她的直屬上司馬某,但兇手與馬某無關。在這起案件當中,河北一名24歲女孩裸死墳地,體內發現男子DNA,調查後兇手身份讓人感到意外,因爲他只是與小婷剛剛認識不到一天的男網友李某,那麼他爲什麼要如此殘忍地對待小婷?

22歲的李某在一家包裝廠工作,因爲性格內向的原因平常和包裝廠的工人交流不多,身邊也沒有什麼朋友,在休息放假的時候也不會回家,而是在周圍閒逛,以此消磨時間,在這過程中他便發現了那處廢棄小屋。

案發前不久,李某在宿舍中玩手機時便認識了正在社交軟件上拉客戶的小婷,在和小婷聊天的過程中,他沒有留意對方的推銷,而是點進了她的主頁,瀏覽起小婷的動態。雖然在她的動態中大多都是推銷產品的內容,但在其中還會夾雜着一些她自己的生活照或工作照,以此來提高自己的業績。

李某在看到這些照片後,一直獨自在外生活的李某便對小婷產生了一些非分之想。但獨自在外生活的李某往往在拿到工資後便直接拿出去消費,以至於22歲的他身上不僅沒有一點積蓄,甚至還拖欠了一些欠款。生活上的拮据讓他買不起對方提供的保健品。

而爲了接近小婷,讓自己可以和她有一個良好的開始,李某便提出想要換一份工作,加入他們的團隊,而這也引起了小婷的重視。在線上聊好了見面的時間和地點後,小婷便獨自前往李某指定的地點,但她沒想到,自己好心接對方去公司面試,結果對方卻拿着板磚將其砸暈了過去,爲了掩人耳目便將小婷拖拽到了那處廢棄小屋內。

爲了防止她醒來後反抗,李某在實施不法侵害的過程中利用提前準備好的膠帶將其雙手束縛了起來。而當他發現小婷竟然還敢反抗,甚至要報警將他抓起來後,李某便用板磚將其砸死,爲了防止意外發生,隨後又從墳地上找來兩塊水泥板壓了上去,最終導致小婷身亡。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爲了一己私慾,違背婦女意願,利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不當關係,那麼他的這一行爲便構成本罪。隨後,爲了防止事情暴露,李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傷害行爲,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那麼他的這一行爲便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進行嚴懲。

經法院審理後,李某最終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 河北24歲女孩裸死墳地,體內發現男子DNA,兇手身份讓人意外》中,圖片爲網圖僅配合敘事,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