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黑司法】輪姦少女後焚屍「非情節最重大」逃死 天理何在

林春雄(穿黑衣者)和女友,5年前輪姦邱姓少女還殘忍焚屍,高院更三審認定林春雄等五人非情節重大犯罪且有教化可能,各判無期徒刑。(林偉信攝)

新竹男子林春雄和女友黃曉雲等同夥,2015年輪姦邱姓少女還殘忍焚屍,高院更二審將首謀林春雄判死刑,其餘4男女判無期徒刑,但更三審認定林男等5人非兩公約情節最重大犯罪,且鑑定結果有教化可能,將5人全判無期徒刑。

更三審認爲林春雄等5人是不確定故意殺人,與預謀計劃性殺人, 在惡性評價上仍屬有別,因兩公約規定「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判死 」,臺灣已實施兩公約,林等5人非最重大的犯罪,不得判處死刑。

合議庭表示,林春雄等人送臺大醫院鑑定,認定有教化的合理期待可能性,或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無法以極刑對待;但他們犯行重大 至極,仍應量處法定刑中次嚴厲刑,判處無期徒刑。

本案一審將5名惡煞判處無期徒刑,高院改依傷害致死等罪各判處無期徒刑至20年不等徒刑,但更一審認爲,林男等人惡性重大,其犯行均不可輕饒,依殺人罪論處無期徒刑、20年徒刑,林男是主謀且犯 後後沒有悔悟,爲符合社會上普遍認的法價值將他判死。

高院更一審斥責首謀林春雄罪行重大將他判處死刑、其他3名共犯判無期徒刑、黃女判刑20年,最高法院以少女遭重擊後有無存活機會、送醫可否免死等5大理由,昨將全案發回更審,再度引發民衆 質疑最高法院不願判死刑的爭議。

最高法院審理後卻認爲,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稱少女「但及早送醫 ,應有不小存活機會」,原判決因爲此認定少女死亡結果是因於林男等人離去,但後來又有不同的認定,少女受到第2次撞擊而傷重昏迷後,究竟有無存活機會,原判決前後理由論述矛盾。

合議庭表示,黃女在現場且對其他人性侵少女沒有意見,原判決何以黃女沒有性侵的犯意聯絡,另林春雄等人喝完保力達B一瓶後,原判決沒有說明爲何喝酒後並未達辨識力降低狀況的理由,且殺人犯意 與結果也未調查清楚,因此撤銷死刑判決。

高院更二審斥責林男罪行重 大判處死刑,其餘4名男女判處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爲林男願意提供房地賠償並非完全無悔意,第3度撤銷發回更審,林再度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