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千事業單位無職福會 僅2家挨罰

職工福利金條例1943年就已施行,因爲當年勞工工資微薄、生活艱難,要求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提撥職工福利金,提供勞工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福利。其來源包括創立時資本總額的1%至5%,每月營業收入總額的0.05%至0.15%,職員工人薪津的0.5%及下腳變價時應提撥20%至40%等;無一定僱主勞工,則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30%爲福利金。

職工福利金可用在如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福利輔助項目,或是如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及其他福利等外,也能發給員工現金,如許多職福會在春節期間發放禮券或紅包等。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謝倩蒨表示,50人以上公司、行號及無一定僱主勞工所屬工會,應成立職福會並提撥職福金,如未成立或提撥不足可處3000元罰鍰,部分公司未成立可能是因爲員工不願扣其薪資,職業工會則稱會費收入微薄等,但依法均應成立福利委員會,已請地方政府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