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券商找網紅廣告行銷 金管會:自律規範6月中出爐
▲金管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巫彩蓮/臺北報導
金融業會找網紅合作宣傳業務,爲了避免誤導民衆,金管會將約束券商,修正「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下稱廣告管理辦法),強化證券商廣告行爲之自律規範,一旦有違規由券商公會負責懲處,預計最快6月中正式發佈網紅自律規範。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尚光琪表示,國內共計有65家券商,目前已有3家券商有跟網紅合作,爲降低證券商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爭議事件,進行廣告管理辦法修法,修法有以下四大重點:
(一)資金融通廣告規範: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衆過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二)證券商與網紅合作規範: 證券商與網紅合作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訂事前、事中及事後管理機制;證券商應與網紅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證券商應定期檢視合作之網紅從事廣告行爲符合相關規定,證券商公會並定期抽查業者遵循情形;證券商若發現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理之金融商品、服務內容散佈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明澄清;爲使證券商有充分時間因應新措施,已合作之網紅管理如有不符規定者,應於3個月內補正。
(三)舉辦座談會之管理:證券商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商公會規範。
(四)資訊軟體之控管:證券商及其受僱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