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大生逃家和男友同居 父母怒告「拐女兒」不起訴

賴男遭控告,唆使女大生離家出走。(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25歲賴姓男子學校羽球時,認識還在就讀大學一年級的19歲陳姓女大生,去年10月間唆使陳女搬離租屋處,並將其帶往臺中同居,讓她與家人失去聯繫,陳女父母認爲女兒被拐跑,氣得告賴男妨害家庭;不過,女大生事後被警方查獲時卻供稱,她並沒有遭強迫。檢方偵查後,認爲是該名少女不聽父母勸告,想脫離父母監督主動離家,應認被告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該名女大生到案後證稱,她在大一下學期打羽球時認識賴男,雙方進而交往,對方當時跟她說,球打這麼好,可以一起到臺中發展,也會幫她辦理轉學,但後來都沒有做到也沒有照顧她,賴男先後也曾向她及父母借了臺幣10萬多元,至今未償還,賴男雖然當時也說如果不和他一起走,錢就不會還給她,「爸媽也有勸我對方不好,可是我還是堅決想和他一起走,我沒有被強迫。」

檢方認爲,該名少女並非遭被告強逼、脅迫或控制,是少女不聽父母勸告,而打算脫離父母監督主動離家所致,被告未有和誘離家同居之行爲,此外也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妨害家庭犯行,自難單憑告訴人片面指訴,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