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公分高中泳將跳水 頭重創4肢癱瘓 父母求償4800萬結果曝

張姓男高中生與父母依據民法求償4800萬元,法官日前判決3人敗訴。可上訴。(翻攝爆料公社)

新北市一名身高192公分的張姓男高中生,是校內體育班的游泳隊員,107年11月29日下午4時許,男高生在校內泳池進行課後跳水出發自主訓練時,頭部不慎撞及泳池地板,導致有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並四肢癱瘓的重傷害。

張生父母認爲校內泳池未達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卻讓身高192公分的兒子進行跳水訓練,因而向學校提告求償4千8百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生父母主張,體育班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聘僱執行教練及義務指導教練等3人,均應注意學校泳池兩端池壁前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一般情形不得有跳水入水動作,但3人均疏於注意,導致兒子重傷害,校方有管理上的過失,因而對校方提出民事求償告訴。

張生父母依據民法向該所高中提出求償,,包含醫療費75萬元、已支出及未來60年看護費2376萬元,無障礙空間裝潢、醫療器材、未來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撫慰金400萬,共求償4400萬多元;另外,父母受到的傷害,也應各求償精神撫慰金200萬。

張生的學校指出,國際游泳總會訂定泳池水深最低1.35公尺,但這項規定是競賽專用的規格,並不是一般教學適用的強制規範。張生跳水訓練當時的泳池深度無相關證據可證實。

而新北市教育局游泳池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測量校內泳池最淺是深 1.1公尺,最深是1.5公尺,並未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游泳池管理規範」。

法院審理,民法雖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3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3人權利受損害者,需負賠償責任,而張生父母指控2位教練執行職務指導學生時有過失,並非「故意違背」,不適用於民法,應依國家賠償法之程序請求國家賠償。

另外,張生父母主張學校對公共設施游泳池的設置有管理過失,導致兒子生命財產權受損,也應依國家賠償法所定之程序請求賠償,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

日前法官判決,張生與其父母均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