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生向女童潑開水,“惡作劇”就不是校園霸凌了嗎?
這一事件的定性不應當由學校或者教育局來定性,由於事件的特殊性,在沒有經過官方調查及證據鏈不全面的情況下,定性上需更加謹慎。
文 | 竹 裡
近日,廣東韶關乳源瑤族自治縣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6歲女童在校園內遭到六年級男生潑開水,導致嚴重的燙傷。事發後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教育局對此的迴應卻稱這是“惡作劇”,這一說法引來了女童家屬的強烈反對,堅稱這是赤裸裸的校園霸凌。
圖爲被燙傷的女童
事情的真相如何?目前,事發學校工作人員稱,已協調男孩和家屬一起向受傷女童道歉,並安排心理老師給受傷女童做心理輔導。記者從乳城派出所獲悉,女童被燙傷是意外還是故意傷害正在調查中。
梳理整個事件,筆者發現,目前該事件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第一,這一事件如何定性的問題,11歲男生向女童潑開水到底是惡作劇還是校園霸凌?
第二,按照《刑法》11歲的涉事男同學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麼,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兢憶告訴《新民週刊》,這一事件的定性不應當由學校或者教育局來定性,由於事件的特殊性,在沒有經過官方調查及證據鏈不全面的情況下,定性上需更加謹慎。
確診二度燙傷
“從我女兒頭上正面倒下來”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10月11日,廣東乳源丘先生向記者反映,他女兒在學校打開水時,一名高年級學生稱幫擰蓋子,隨後潑開水把他女兒燙傷,他女兒臉、胸口和大腿被燙傷嚴重。丘先生妻子稱,不排除女兒被故意傷害,事發後已經報警。
綜合公開報道顯示,女孩系廣東韶關乳源乳城鎮中心小學就讀一年級的學生小妍(化名),小妍父親丘先生稱:“她裝水裝到一半的過程中覺得水比較燙,想要倒掉,旁邊一個高年級的男同學說幫她倒,他拿到水之後從我女兒頭上正面就倒下來。”事發後,小妍立刻被送往醫院,傷情被確診爲二度燙傷。丘先生稱他女兒臉上、胸口、肚子和大腿都有被燙傷,其中大腿被燙傷最嚴重。
醫生正爲女童做檢查
在學校教學樓下共設有三部直飲水機,牆上貼有溫馨提醒,學生可直接裝水飲用。
據學校相關負責人介紹,學校的直飲水機平常供水水溫在40℃,事發當天,小妍使用的飲水機出現了異常,導致水溫過高。隨後,又因爲六年級男同學臨時起意惡作劇,才發生被燙傷事件。乳城鎮中心小學校長劉新會表示:“同學報告給老師的時候說有高年級男同學給受傷的女孩子潑水,沒有講清楚是水溫異常高溫的情況下潑水,我們的老師潛意識認爲是平時40℃飲用水潑的,所以沒有意識到嚴重性。”
至於男同學的行爲是惡作劇還是校園霸凌?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教育學會家庭教育專業委員會常務副理事長孫雲曉認爲,惡作劇和校園霸凌有着本質區別。在兒童時代,發生一些打打鬧鬧、惡作劇是常態,但欺凌是蓄意的、惡意的有預謀的有計劃的去傷害別人,言語攻擊到身體衝突,欺凌的形式多種多樣,不應被簡單歸類爲玩笑或無心之舉,因此,欺凌不等於惡作劇。
媒體相關報道截圖
根據校方在迴應中的說辭,事發時,因爲六年級男同學臨時起意惡作劇,才發生被燙傷事件,也就是說並非有意爲之。有評論指出,校長將此事定爲“惡作劇”,更像是模糊應負的責任把“恃強凌弱”的單向欺凌看作了學生間的玩耍式互動,心未免“太大”。男同學家長則表示,孩子確實不知道當天飲水機的水溫過高,孩子平時也比較貪玩,已經認識到自己管教不到位的錯誤。
張兢憶則認爲,目前事件的一個爭議焦點在於男孩在實施倒水行爲時,對於工具是否存在錯誤認識,即熱水多少度會對女生造成傷害。學校的說辭是熱水水桶在溫度設定上出現運作問題,往常的溫度一般是40℃,但女童這邊明確表達她之所以想把熱水倒掉的原因,就是因爲覺得水溫過燙。因此,在雙方的溝通過程中,顯然涉及事發時男孩是否清楚熱水的溫度問題。
圖爲當地教育局副局長
比方說,水杯是塑料材質還是保溫材質,能否用手摸出水的溫度,保溫桶失靈是時有發生還是偶爾發生,這些都是調查的考量因素。當然,即便男孩確實誤認爲水溫爲40℃,潑水的行爲也不合理。假設綜合多方面調查,發現男孩在學校裡時常用水潑女生或者有其他的行爲,也無法通過一個獨立事情的認知錯誤,就斷定其爲霸凌行爲的結論。“僅就個案來說,究竟是霸凌還是惡作劇,我認爲更多的討論的是這個男孩的故意程度。”
11歲男生不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仍然存在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學校作爲教育機構,負有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在校期間,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學校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女童是在校園內被燙傷,且未能及時將其送醫,這說明學校在管理與救護措施上可能存在失職,構成過錯。
此外,涉事的直飲水機由於學校管理不當,導致水溫異常,可能是導致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學校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張兢憶認爲,11歲的肇事男生根據《刑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並不意味着不負任何責任,民事責任仍然存在。無論肇事男生的行爲是否被認定爲故意傷害,其監護人都要對其行爲負有全面責任,女童家屬可以依法要求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和行爲約束責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已盡到監護責任。
被燙傷女童的病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需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張兢憶告訴《新民週刊》,關於校園霸凌的監管問題,自己有一個比較理想化的模型。即主要分爲事前、事中、事後三個階段。事前對於學齡前學生,要有一個相對體系化的法制科普建設,比如地方公安是否可以定期進行一些案例解析,包括事前防範、監督建檔等,進一步杜絕霸凌行爲。家長也需要對孩子進行監管,但在培養方面最難量化。
事中部分,需要進行一個相對全鏈條的監控,以及如何對待事情的定性及處罰的問題。涉事雙方、學校家長實際上都會在最後的責任判定中出現。那麼,在調查過程中,如何保證公平公允,就尤爲重要。
事後部分,則分爲兩大塊,第一責任承擔,第二警示效果。比方說,在沒有構成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屬於民事責任的時候,就會涉及賠償問題,但賠償結果下來需要花費時間較久,爲了保證時間熱度,當地公安是否可以考慮節點式通報事情進展,以起到宣教警示作用。當然,張兢憶認爲這一模型實踐起來仍有難度,只可能在不同省份、不同城市之間有一些差別管理模式。
部分資料來源:廣東觸電新聞、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