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起公務人員部分考試 刪除列考公文用語

112年起公務人員部分考試 國文刪除列考公文用語。本報資料照

考試院院會今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等規則,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自112年考試適用。

考試院表示,考量公文撰寫屬實務操作性質,初任人員考試錄取後,經由基礎訓練階段培訓基本內涵,並在實務訓練階段,經由各級主管指導,配合業務辦理實際撰擬公文,已達考、訓、用的衡鑑評量綜效,因此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考試院指出,另考量升官等、升資考試應考人均爲現職人員,需達相當服務年資條件始可報考,公文寫作能力已具一定程度,且爲公務人員考試國文科目之一致性,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警察人員升官等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等4種考試的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