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大專院校新生數低於20萬人 愈來愈多私校面臨退場

教育次長劉孟奇說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內容。(林志成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召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公聽會,教育部提出報告指出,111學年起,大專院校新生首度低於20萬人,117學年更將減爲16.2萬人,較101學年減少11.6萬人,減幅高達4成,許多私立學校將面臨退場。

教育部次長劉孟奇表示,在少子化下私校因爲招生人數未達預期目標部分學校未按現行法規進行招生,甚至未依原先課程規畫,出現並班上課、學分抵免及師資結構不符法規等問題,或爲降低經營成本,而不投入經費更新教學設備影響整體辦學品質

劉孟奇說,私校在現行法規架構下,應利用現有資源重新定位發展目標,思考校務經營的轉型。若未能及早改變經營型態,則可能因爲生源減少影響財務,造成校地閒置教職員工失業或轉職、教師授課時數減少、學生並班上課等具有急迫性的問題,並有退場的必要。

對此,教育部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對於辦學不佳被列爲專案輔導的學校,教育部將公佈名單,必要時並進行財務監控。譬如,學校辦理100萬元以上採購及融資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應撙節董事經費支出

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第24條,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可於3年改善期間內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於3年內期滿未完成,應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停辦、重組董事會及辦理法人解散清算等事宜

劉孟奇說,專案輔導學校輔導改善期限公告之日起算3年,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全部超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年度結束時停辦。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剩餘的系產如何處理?教育部說,依照條例草案,私立學校屬於「公益性質法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不得迴歸董事,確保其公共性,以杜絕私校變賣土地及惡性倒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