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童疑遭母同居人性侵卻不起訴 事隔18年!監委要求檢方再查清楚

桃園市1名女子在2002年還不滿10歲時疑遭母親同居人性侵案,母親提告後卻因醫院對女子處女膜是否破裂診斷不一,最後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監察委員王幼鈴、蔡崇義14日發出調查報告,桃園市A女在18年前遭性侵案,指出本案有諸多疑點疏於查證,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再行偵辦,「女童陳訴被性侵害的過程情節指證歷歷,前後有一致性,非有親身經驗,難能描述如此細節」;桃園地檢署15日強調,本案已由檢察官立案偵辦中,針對監委提出新事證被害人提出各項疑義將本於勿枉勿縱原則詳查以釐清真相。

監委王幼鈴與蔡崇義調查報告指出,A女在2002年1月某日上午,被母親發現趴臥在臥室牀下,頭臉有傷且失去意識,緊急送醫後接受擔任醫師職務的同居人建議轉院,A女在昏迷狀態中,一直出現碰觸下體動作,母親懷疑A女遭到性侵及外力傷害,A女清醒後曾筆述前一天下午自安親班回家後,遭到母親同居人性侵害,且半夜有人侵入,用枕頭悶她,及以硬物塞入她的嘴巴。

桃園地檢署於2002年度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以A女處女膜在乙醫院檢查時未有破裂,丙醫院檢查雖查出小裂傷,但事隔月餘難以認定發生時間點,且醫院診斷,A女血中一氧濃度高達(HbCO)高達14.3%,高於正常值的0.5-2.5%,認定A女系一氧化碳中毒予不起訴處分,後經聲請再議與聲請交付審判均遭駁回;A女後來向監察院陳情司法偵查與審判均未詳查事證,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出之調查報告,認爲確有重要疑點疏於查證,希望法務部能就新事證研議再行偵辦。

監委調查報告還指出,案發時A女孩不滿10歲,受到創傷症候羣的影響,十餘年來無法正常生活,長期接受心理諮商精神科醫生協助,兩位監委在調查期間,諮詢了A女心理諮商師與精神醫師,臺大、高雄醫學院法學研究所專家,提出新發現:A女一直深受創傷症候羣之苦,反覆陳訴受害過程及憤怒情緒;其陳訴被性侵害的過程及情節指證歷歷,前後有一致性,非有親身經驗,難能描述如此細節;遭受性侵害未必會檢查出有處女膜破裂傷口;從低矮的牀上跌落,不致造成臉部及頭部兩處重壓或外力造成的撕裂傷;在送醫急診診斷書載明A女有口鼻與上消化道出血,不排除是其他毒物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症狀。

調查報告還點出,原偵審皆未傳訊重要證人、未採相關跡證、疑似案發時間等疑點均疏於查證,未能釐清事實真相,使A女長期深陷尋求司法正義不得困境,A女一氧化碳中毒、外傷原由與上消化道出血等新事證,原檢察官未調查斟酌,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證而有再行偵辦情形。

▲監委針對女童遭性侵案提出調查報告,桃園地檢署15日表示已由檢察官立案偵辦中。(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地檢署重申,針對監委提出之調查報告,A女母親曾於2002年間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於2003年8月爲不起訴處分,A女母親已先後向臺灣高檢署聲請再議並向桃園地院聲請交付審判,均遭駁回確定。

A女就同一事實復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因該署無管轄權,陳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桃檢檢察官收案後,就A女指訴疑點逐一調查,認仍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指訴犯行,於去年12月爲不起訴處分,A女復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桃檢續行偵查,目前已由檢察官立案偵辦中,檢察官將針對高檢署指示之重點、監委提出之新事證,以及A女提出各項疑義,本於勿枉勿縱原則詳查究明,以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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